(1994年5月24日汕尾市二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
1999年8月2日汕尾市三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修訂
2007年6月15日汕尾市五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再次修訂
2024年8月20日汕尾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主任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制度化,、規(guī)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
第四條 主任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主任會議應當有會議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第五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嚴格依法辦事,。主任會議的決定,,必須經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六條 主任會議職責: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舉行的日期,,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必要時提出調整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建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列席人員,;
(二)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關于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提出常務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的工作報告草案和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準備事項的建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四)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五)對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托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然后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六)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托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然后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七)對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書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八)討論市人民政府,、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決定任免或批準任免的事項,聽取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關于上述人事任免事項的意見,,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九)向常務委員會提請任命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主任、副主任,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以及提出應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其他人事事項;
(十)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提出的關于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的初步審查意見,,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十一)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根據審議情況,,決定是否提交表決,;
(十二)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對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組織關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三)通過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可以聽取相關專題工作匯報,,提出處理意見,;對重要的專題工作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在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十四)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執(zhí)法檢查,、專題調研計劃,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決定執(zhí)法檢查,、專題調研報告以及市人民政府,、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十五)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立法規(guī)劃、立法計劃,、代表工作計劃等,;
(十六)聽取關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辦理情況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并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七)聽取關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報告,,研究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分工督辦和重點督辦項目;
(十八)聽取關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報告和重點督辦工作情況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并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九)聽取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十)討論人民群眾對市人民政府,、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重要的申訴和意見,,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十一)討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項,,提出辦理意見,;
(二十二)討論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需要答復的重要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三)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各工作機構的工作匯報,,討論決定有關重要事項,,必要時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十四)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的重要調研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十五)討論市人民政府,、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撤職案,,聽取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關于上述撤職案的意見,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本級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對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決定將被提出撤職的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書面申辯意見印發(fā)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十六)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及機關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條 主任會議召開的時間和議題,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或者受秘書長委托的副秘書長提出,,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確定,。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主任一般列席主任會議,。如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工作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列席會議,,可以委托一名副職列席,。根據會議議程的需要,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受委托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確定,,市人民政府,、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等可以列席主任會議,。市人大機關有關科(室)負責人旁聽會議,。
第九條 主任會議出席和列席人員應按時全程參加會議,,原則上不得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向主任或者主持會議的副主任提出,,經批準方可請假。
其他特殊情況包括以下情形:
(一)參加國家,、省層面或者市委召開的重要會議,;
(二)預先安排的重要接待或外事活動;
(三)參加救災、搶險或處理突發(fā)事件,。
第十條 會議內容涉密的,,保密主管部門應協(xié)助有關業(yè)務部門提前做好會場保密管理,并對與會人員提出明確要求,。
與會人員應妥善保管會議文件資料,,需要收回的文件不得帶離會場,會議內容不得外泄,。
第十一條 在主任會議舉行的一天前,,應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將開會日期、地點和議題通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及有關列席,、旁聽人員,,并將有關會議文件送達主任會議組成人員。臨時召開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通過的文件和決定的事項需要行文時,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簽發(fā),,重要的或涉及面廣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簽發(fā),。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安排專人作記錄,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簽發(fā),,會議決定的事項分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或辦事機構辦理,。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和決定的事項,,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發(fā)布新聞,。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則自修訂公布之日起施行,。